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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是否能以物业服务未达标为由要求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4日平顶山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湖光社区(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0.70元/月/平方米,业主应在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缴纳本年度物业服务费,业主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某某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全额交纳所欠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所欠费用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业主收取违约金。胡某某系该小区X号楼X单元X户业主,房屋面积100.81平方米。自2017年1月1日起胡某某未交纳物业费,截止2022年12月31日,胡某某共欠物业费4925.52元,现因某某公司向胡某某催缴物业费未果,胡某某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标准,要求降低物业费标准,引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的成本支出来源于业主交纳的物业费用,业主及时交纳物业费与物业公司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是相辅相成的,为了维护小区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美好的小区环境,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于物业服务瑕疵,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督促物业公司改进。在物业纠纷案件中,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标准,要求降低物业费标准或拒绝支付物业费,因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广泛,对应的标准也因业主个体感受差异而难以有一致的标准,考虑到小区物业纠纷涉及业主人数较多,擅自在个案中减免或者降低物业费标准势必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也对其他交费业主不公平,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均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某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应积极收集业主针对物业服务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维护好小区公用环境卫生,保证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协议约定事项的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 【法眼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标准,要求降低物业费标准或拒绝支付物业费,因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广泛,对应的标准也因业主个体感受差异而难以有一致的标准,考虑到小区物业纠纷涉及业主人数较多,擅自在个案中减免或者降低物业费标准势必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也对其他交费业主不公平,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均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