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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因电控门受伤,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案情简介】 王某维系姜山镇T小区业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L公司,实际由被告L宁波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3年3月21日16时52分许,王某维驾驶电动自行车跟随他人通过该小区东南门的非机动车与行人通道时,与闭合过程中的电动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维受伤的事故。事故当日,王某维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第3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王某维在该医院住院5日。其后,王某维将二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物业辩称案涉小区电控门刷卡才能进入,王某维在小区居住多年,熟知使用规范。王某维在前一个人进入后未刷卡跟随进入导致事故,不应由物业承担责任。即使需要二物业承担责任,王某维也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二物业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王某维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王某维长期居住于T小区,理应熟悉进入小区的非机动车与人行通道道路情况。王某维未经人脸识别或刷门禁卡验证,径行驾驶电动自行车跟随他人通过电动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二物业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L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该小区非机动车与人行通道混用,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业主的通行安全。二物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其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电动门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引导规范车辆通行。结合监控视频和当事人陈述,王某维驾驶电动自行车跟随他人进入小区时,保安人员也未予提醒、制止。故L公司对事故发生存在责任。同时,原告主张被告L宁波公司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物业对此均无异议,故应由二物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二物业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 【法眼看法】 对于电控门所造成的事故物业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需要考量电控门是否为物业公司所有或者管理、是否存在系统故障或人为侵权,以及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业主受伤的最主要原因是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但物业公司同样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警示、事发时没有及时制止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故而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